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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07-12 15:52  来源:   作者:   浏览数:

校党〔2013〕36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加强校园文化软实力建设,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整合校内外文化资源,搭建校园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服务平台,加强和规范对我校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在师生员工政治生活和学习工作中的作用,同时抵御和防范利用宗教及境内外敌对势力对学校进行渗透和破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及校内各学院(部、处)、科研单位、团学组织单独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面向校内师生的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是我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校党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的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举办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应当按要求履行申请、审核、批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手续前,组织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预告,校内场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场地借用手续。

二、审批流程

第四条 组织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了解,发现主讲人、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予批准举办。

第五条 本校人员被邀请担任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的主讲人、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需对其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六条 各学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的各类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由所在学院党委审批;校党政职能部门组织的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校学生会等学生社团以及挂靠学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由校团委审批;校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组织的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由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审批;教学类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由教务处审批;科研类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由科研处审批;邀请境外人员参加的会议或由境外人员担任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主讲人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国家和教育部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和涉外会议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级别较高、影响重大的活动由主办单位和部门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提前报校党委宣传部核准、备案。

第七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程序、严格把关。组织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主讲人、报告人的接待和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报告发言内容的记录以及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的或者擅自出借场地影响校园稳定的,将严肃追究组织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在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进行中,若发现主讲人、报告人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应立即制止,及时消除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及主讲人、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第九条 经批准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可以在校园网上发布活动公告,媒体在宣传报道时,必须征得组织单位和党委宣传部的同意并审批。对于未经批准召开的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的管理,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一经查实,要对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批评;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校内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的资料原则上不扩大传播范围,未经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流向社会。

三、任何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第十三条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十四条 破坏民族团结及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违反校规、校纪等;

第十七条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四、备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或审批主管部门责令其终止举办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的党纪或政纪责任;违反法律的,主办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等的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

2、未办理审批手续私自举办的;

3、研讨会、报告会等活动中出现本办法禁止的内容;

4、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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